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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督教事务备案事项实施办法
 2025-09-25     作者:admin 返回列表
广东省基督教事务备案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基督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和管理,保障宗教活动合法有序开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及《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基督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基督教两会(下称“省基督教两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基督教事务,各地级市基督教团体(下称“各地市基督教团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督教事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基督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应依法开展活动,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省基督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按《宗教事务条例》和《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规范以下备案事项:
(一)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神学教育培训备案;
(二)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备案;
(三)本省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四)本省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邀请外省教职人员来本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五)符合本教规定的教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六)基督教团体、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备案;
(七)基督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基督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备案;
(八)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督教活动场所印章式样备案;
(九)院校聘用教师情况备案。
教职人员备案、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神学教育培训备案

第七条  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神学教育培训,应当由举办的本省基督教团体、教堂在拟举办日的20日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同时,将相关备案内容书面报送省基督教两会。

第八条  申请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神学教育培训备案,应当填写《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宗教教育培训备案表》(附表1),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基督教团体或者活动场所的情况介绍,拟举办神学教育培训的课程设置情况、所用教材、讲义与课时安排、师资来源、授课人员简历、学员生活安排、有关规章制度;
(二)经费主要来源说明及有关文件;
(三)教育培训场地等基础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和安全保障措施。
邀请境外人员讲课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申请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神学教育培训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三章  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备案

第十条  已登记活动场所应于《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新登记活动场所应于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本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报所属基督教团体,所属基督教团体将各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汇总后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首次备案后,活动场所应当分别于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将本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报所属基督教团体,所属基督教团体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各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同时,将相关备案内容书面报送省基督教两会。

第十一条  申请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备案表》(附表2)。

第十二条  申请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四章  本省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第十三条  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应经其所属的基督教团体和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所在地的基督教团体同意后,在活动拟举行日的20日前,分别报两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同时,将相关备案内容书面报送省基督教两会。
属于前往确定的教务区域以外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由该教职人员所在的基督教团体或者活动场所申请备案;属于邀请本教务区域以外的教职人员前来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由举办宗教活动的基督教团体或活动场所申请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本省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表》(附表3)。

第十五条  申请本省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五章  本省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邀请外省教职人员来本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第十六条  教职人员跨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应经本地市基督教团体同意后,在活动拟举行日的20日前,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同时,将相关备案内容书面报送省基督教两会。
属于前往外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由该教职人员所在的基督教团体或者活动场所申请备案;属于邀请外省教职人员前来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由举办宗教活动的基督教团体或者活动场所申请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本省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邀请外省教职人员来本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表》(附表4)。

第十八条  申请本省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或者邀请外省教职人员来本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六章  符合本宗教规定的教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第十九条  各地市基督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可的其他人员自认可之日起20日内,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备案表》(附表5);
(二)认可的其他人员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同时,将相关备案内容书面报送省基督教两会。

第二十条  申请教职人员以外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七章  基督教团体、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基督教团体、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主办宗教活动的基督教团体、活动场所应当在拟举行日的20日前,向宗教活动举办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同时,将相关备案内容书面报送省基督教两会。

第二十二条  申请基督教团体、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备案,应当填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备案表》(附表6),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活动组织工作方案,包括具备组织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说明;安全保障措施说明,包括安全工作组织情况、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食品安全卫生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二)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三)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基督教团体、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超出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八章  基督教团体、院校、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基督教团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基督教团体应当在拟举办日的20日前,向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同时,将相关备案内容书面报送省基督教两会。
院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院校应当在拟举办日的20日前,将相关备案请示书面报送省基督教两会并获批以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活动场所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拟举办日的20日前,向原登记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同时,将相关备案内容书面报送省基督教两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备案,应当填写《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备案表》(附表7),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活动组织工作方案,包括举办活动的必要性说明,主讲人和发言人的个人简介、发言提纲;具备组织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活动举办地消防安全措施,食品安全卫生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二)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材料;
(三)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九章  取得法人资格的活动场所印章式样备案

第二十七条  取得法人资格的活动场所应在刻制印章后10日内,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同时,将相关备案内容书面报送省基督教两会。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活动场所印章式样备案,应当填写《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印章式样备案表》(附表8)。

第二十九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活动场所印章式样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十章  院校聘用教师情况备案

第三十条  院校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将聘用教师情况报举办该神学院校的基督教团体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同时,将相关备案内容书面报送省基督教两会。

第三十一条  申请院校聘用教师情况备案,应当填写《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备案表》(附表9)。

第三十二条  申请院校聘用教师情况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二)备案材料不属实。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广东省基督教两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于2025年9月12日经广东省基督教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实施,修改时同。


附表:1.开展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宗教教育培训备案表
           2.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信息备案表

           3.宗教教职人员超出确定的教务区域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表
           4.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表
           5.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备案表
           6.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以外的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备案表
           7.宗教文化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论坛及其他交流活动备案表
           8.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印章式样备案表
           9.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备案表

广东省基督教事务备案事项实施办法附表(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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