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广东省基督教两会官方网站!
您的位置:主页 > 两会机构 > 规章制度 >
广东省基督教财务管理办法
 2025-09-25     作者:admin 返回列表
广东省基督教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维护团体、场所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依法登记的基督教团体以及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基督教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秉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财务信息真实可靠,资产安全得到保障。

第四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以便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务:
(一)构建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团体及场所的财务活动实施全面管理与监督。
(二)开展规范的会计核算工作,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推进财务公开,如实呈现财务状况。
(三)合理编制预算,统筹调配资金,保障团体及场所的正常运转。
(四)规范收支管理流程,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确保收支合法、合规。
(五)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团体及场所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六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予以指导和监督。广东省基督教两会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相关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应设立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机构在团体或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财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若条件不允许单独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可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机构代理记账,或由多个场所联合聘请财务人员进行记账,但需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财务管理机构一般由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等构成。会计、出纳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财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需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和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例如,会计与出纳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与会计、出纳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曾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处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行政处罚期间的人员,不得担任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等职务。

第十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是本团体或场所财务管理责任人,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支持财务管理机构、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财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并组织开展本团体或场所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财务计划、监督财务执行、审核财务报表等。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抵制一切违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工作,确保核算反映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如实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出纳应依法依规履行办理本团体或场所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职责。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确保资金收付安全、准确。

第十五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更换财务人员,应由本团体或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过程中,应编制交接清单,明确交接内容,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
 
第三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应执行国家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  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准确记录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以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原始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明确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程序,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机构代理记账。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应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受托方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真实及完整。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需制定本团体或场所的年度预算,预算内容涵盖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年度预算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如在团体或场所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等。

第二十二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收支,避免出现赤字预算。根据上一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科学预测收入,合理确定支出规模和结构。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的收入包括下列类型:
(一)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如婚礼、葬礼等宗教仪式收费,以及出售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出租宗教活动场所资产(如场地、房屋等)取得的收入。
(四)政府补助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如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二十四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纳入本团体或场所财务管理。严禁设立 “小金库”,不得截留、挪用、坐支收入。

第二十五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各项收入应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通过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的,应及时将款项转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团体或场所印章。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收据的,应做好相关记录。接受的捐赠应及时入账。
设有捐款箱的活动场所,应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开启捐款箱时应有三人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并登记,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团体或场所财务人员入账。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接受慈善捐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的财产据为己有。宗教教职人员接收捐赠给团体或场所的钱物,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具收据并及时入账。

第二十八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对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应了解并掌握相关税收政策,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支出包括下列类型:
(一)举行宗教活动发生的支出,如宗教仪式用品采购、宗教活动场地布置等费用。
(二)开展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如教堂修缮、新建宗教活动设施等费用。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工作人员报酬支出以及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日常性支出。
(四)进购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支出。
(六)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一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收入应主要用于与本团体或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如宗教教育、传教活动、公益慈善等,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活动。

第三十二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应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支出需经本团体或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团体或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
大额支出应经本团体或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征求信教公民意见。大额支出数额标准由各团体或场所在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结余,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和借入应经本团体或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借贷双方应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借入款项应保证按期偿还,充分考虑自身偿还能力,避免因债务问题影响团体或场所的正常运转。
出借款项数额较大的,应要求借方提供担保或者抵押,确保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非法民间借贷以及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应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购置、使用、保管、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确保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土地或房屋等不动产等。对不同类别的资产应分别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七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应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加强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定期与银行对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建立坏账核销制度。对存货应定期盘点,合理控制库存数量,避免积压浪费。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含)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单价虽不足10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视同固定资产。
应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原值、使用部门、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进行明细核算。
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团体或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调整账目,完善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经本团体或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租固定资产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固定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转让价格;报废固定资产应做好资产核销工作。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团体或场所收入。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转让无形资产应经本团体或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团体或场所收入。对无形资产应加强保护,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第四十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建立文物档案,明确文物保护责任。不得损毁、流失文物。
如需对文物进行展览、研究等活动,应按照国家文物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明确产权归属。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稳定运行。

第四十二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接受政府补助形成的各类资产,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应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本团体或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例如,每季度在团体或场所内张贴财务报表,或者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公布财务信息。
捐赠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团体或场所管理组织应予以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和信教公民反馈,如发布公告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及改进措施。

第四十四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财务管理机构应根据财务制度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同时,可设立内部监督小组,由团体或场所管理组织成员、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管理组织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十五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外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财务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六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等。
当发生重大财务事项,如大额资产购置、处置,重大投资项目等,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应定期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资产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在团体负责人、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和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离任时,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其进行的财务审计,明确经济责任。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审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基督教团体或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相关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期间,该团体及活动场所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团体及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基督教团体及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财务人员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由该团体或活动场所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或者财务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或者会计核算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 “小金库”,截留、挪用、坐支收入的。
擅自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账户,或者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宗教活动场所收入的。
(五)未按照规定接受、使用捐赠,或者对捐赠款项和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
(六)违反规定出借、借入款项,或者参与非法民间借贷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管理,导致资产流失的。
(八)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基督教团体、活动场所或者信教公民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广东省基督教两会。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于2025年9月12日经广东省基督教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实施,修改时同。






二维码
广东省基督教两会网站 电话:020-87652857 传真:020-87652811 邮箱:gdpcc@gdpcc.org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庙前直街10号之一3楼
Copyright © 2006-2021 广东省基督教协会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任何图文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11034561号    互联网宗教信息许可证编号:粤(2025)0000058
团购代运营Industrial Touch Displ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