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督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和《广东省基督教教会规章》的相关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教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人员是指“教会规章”中的“教牧人员”,即牧师、长老、教士、传道员。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三)信仰纯正,符合圣经的要求,以圣经和《使徒信经》、《尼西亚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尊重不同信仰特点;
(四)甘心奉献,具有牧养教会的使命和托付,遵守“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行使教会的圣事和礼仪;
(五)有优良的品德和行为见证;
(六)有健康的身体能履行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职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按不同职称具有不同职责,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牧师主要负责教堂各项事工,管理堂点;主持圣礼;牧养、教导信徒。
牧师应受过正规全日制神学教育毕业者(由基督教全国两会认可的境内外神学院校获得,三年制专科、四年制本科及以上),受洗加入教会满十年,神学毕业后在教会(或教务组织、神学院)事奉满五年。牧师按立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长老协助牧师工作,其职责仅限本堂点,牧养、教导信徒,受牧师委托也可以主持圣礼。
长老应有高中毕业(包括相当于高中文化)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十年以上教会侍奉的经历,具有一定的讲道恩赐。需受过神学教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举办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培训。长老按立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除圣职人员外,教牧人员还包括教士和传道员。尚未按立圣职的神学毕业生通称为教士;传道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信仰经历,并经过省基督教两会认可的县级以上基督教团体的培训班培训合格。
第五条 牧师圣职、长老圣职由省基督教两会进行认定。教士、传道员由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基督教团体认定。
凡申请牧师圣职的人员,须由本人向所在教会管理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的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推选,在所服务场所公示两周,由所在基督教团体推荐,经所在地级以上市基督教团体同意报省基督教两会。省基督教两会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通过后,由省基督教两会选派牧师三人以上组成按立小组予以按立。
凡申请长老圣职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的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推选,在所服务场所公示两周,由所在基督教团体推荐,经地级以上市基督教团体同意报省基督教两会。省基督教两会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综合考核。考核通过后,可委托地级以上市基督教团体选派牧师、长老三人以上组成按立小组予以按立。
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按立的长老不作为圣职人员认定。
第六条 圣职不得私相授受,圣职的按立仪式一般由认定该教职的基督教两会组织,并须在教堂内公开举行。
教士、传道员为教职,不是圣职,经所在活动场所推选,经所在的基督教团体报地级以上市基督教团体同意后宣布和派立。
第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广东的牧师圣职人员,应当由前往地的地级以上市基督教团体书面报告省基督教两会,经省基督教两会商请原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确认教职身份并获回复后,报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备案,通过教职人员数据库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广东的除牧师外的其他教职人员和省内调整教务活动区域的教职人员,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地级以上市宗教团体同意,由前往地的地级以上市宗教团体书面报告省基督教两会登记相关信息变更。
第八条 被认定的教职人员,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由认定其教职的基督教团体发给基督教全国两会统一制作的“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证件应当载明备案号和有效期等内容。教职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 神学院校的老师如参与教会事工,应报省基督教两会予以认定。神学院校的老师如要按立圣职,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按“教会规章”产生的教职人员,一般不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但要按《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备案后发给“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
第十一条 教职人员应履行“教会规章”所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所在的基督教团体负责依据“教会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教职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对教牧人员的惩戒包括劝诫、暂停圣工、暂停教会职务、革除圣职、取消教牧人员资格、撤销教会职务。
教牧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进行惩戒: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无故不履行职责;
(三)其言论、作品违背圣经,违反信经、普世教会信仰原则及“教会规章”;散布异端邪说,参加、支持邪教活动或组织;
(四)分裂教会,破坏教会团结;
(五)擅自组织非法聚会;
(六)私自出境接受培训以及其他违背中国教会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
(八)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圣职;
(九)有不道德或违法犯罪行为;
(十)宣扬、支持和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对牧师、长老的惩处由地级以上市基督教团体会务会议审议决定,并申报省基督教两会备案。但革除圣职的惩处必须由地级以上市基督教团体提出,经省基督教两会会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教士、传道员的惩处由地级以上市基督教团体会务会议审议决定。
撤销惩处时程序同上。
实施惩处和撤销惩处都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通报。
第十五条 对教职人员做出或撤销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的惩处决定,应向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做出革除圣职的惩处决定,应同时取消其被认定的教职人员资格,并报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相关基督教团体定期组织对其认定的教职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教职人员辞去教职,由认定其教职的基督教团体取消其教职人员资格,并报请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基督教两会常委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办法的修改应经广东省基督教两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广东省基督教两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于2025年9月12日经广东省基督教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实施,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