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章程
(2024年12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Christian Three-Self Patriotic Committee,缩写为“Guangdong TSPC”),与广东省基督教协会合称为“广东省基督教两会”(英译缩写为“Guangdong CC/TSPC”)。
第二条 本会为广东省基督徒的爱国爱教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带领全省基督徒,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我国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在政治、经济和教会事务上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原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按照民主办教精神,会同广东省基督教协会,办好基督教教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全省基督教界开展爱国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思想教育,坚持我国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维护教会健康传承;
(二)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法规规章,引导全省基督教界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履行公民义务,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基督教界代表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会同广东省基督教协会,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建立健全基督教规章制度并落实,实现民主办教,完善监督机制,加强教风建设;
(四)会同广东省基督教协会,推进神学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五)加强与全省各地基督教两会的联系,指导工作,沟通情况,积极调查研究,并为各地教会提供服务。
(六)会同广东省基督教协会,加强基督教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广东协和神学院坚持正确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
(七)会同广东省基督教协会,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和财务管理,创建和谐教堂,为广大信教群众服务;
(八)会同广东省基督教协会,发挥教会自身优势,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开展社会服务,做好教会自养工作,带领广大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九)会同广东省基督教协会,开展与基督教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相关规定;
(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国际基督教界的友好交往,相互尊重,增进友谊,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广东省基督教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由全体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监事会;
(三)审议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届委员会的工作方针;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适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会与广东省基督教协会的关系是分工合作的关系,与该会联合主持召开广东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和其他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广东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由省内各地基督教会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由上届本会常务委员会和广东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协商确定。广东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广东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与广东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其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本会加强与省内各地基督教两会的联系,交流经验,协助各地两会研究和处理教会存在的问题。本会的决议,各地教会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主席若干名、推举名誉主席1名。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广东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在本届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连选得连任。
第十五条 委员会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和职能,对外代表本会。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本会常务委员会;
(二)审议本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督促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决议的贯彻与落实;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必要时,可增补常务委员会委员,任期到下一次全省代表会议召开为止;
(六)必要时,可推举名誉主席,任期到下一次代表会议召开为止。
第十六条 本会与广东省基督教协会联合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体委员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其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处理会务。
常务委员由委员会在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连选可连任。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与广东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合筹备召开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
(二)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三)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提请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或全省基督教两会委员会审议;
(四)贯彻执行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五)必要时,可增补或罢免委员会委员,增补者任期至下一次全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六)与广东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协商聘请或解聘广东协和神学院院长,提出神学院董事会董事人选;
(七)按工作需要,会同广东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期与本届常务委员会同;专门委员会在省基督教两会主席、会长会务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专门委员会定期开会,提出与本会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工作设想和建议,并提交主席、会长会务会议授权的办公会议审议,经采纳后,汇通省两会相关部门实施。
(八)会同省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本会以及省基督教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与广东省基督教协会联合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委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其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基督教中国化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在基督教界有较高声誉;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当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心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连选可连任,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委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与广东省基督教协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每半年联合召开一次主席、会长联席会议,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研究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的职能。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本届委员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席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贯彻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提名副秘书长,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委任;
(三)与广东省基督教协会总干事共同主持本会各种重要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由本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筹措。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向常务委员会和全体委员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代表会议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广东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或本会的经济状况制订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若干名监事组成,人数应为奇数。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当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委员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会会务会议、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及相关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委员及财务管理人员履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代表会议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四)对本会委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委员会汇集修改意见,提交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17日广东省基督教第十二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