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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督教协会章程
 2022-06-28     作者:admin 返回列表
广东省基督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广东省基督教协会
             英文译名:Guangdong Christian Council
第二条  本会为广东省基督教教务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引导全省所有信奉同一天父和承认耶稣基督为主的基督徒,在圣灵的带领下,依照圣经的教导,同心合意建立基督的身体,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中国化方向,办好我省基督教会,为促进社会和谐及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依法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庙前直街10号之一3楼。


 第二章 事工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一)坚持自治、自养、自传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三自爱国原则,坚持中国化方向,在宪法赋予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各项教会事工活动,与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共同推展教会各项工作,实行民主办教;
(二)会同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努力办好广东协和神学院,为省内各地教会培养灵、德、智、体、群全面发展的教会人才,积极推进神学思想建设,联合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三)为省内各地教会开展各类事工提供指导、交流与服务;
(四)积极开展基督教文字出版工作,为省内各地教会提供宗教书刊服务;
(五)制定教会规章,督促省内各地教会贯彻执行,指导和督促省内各地教会制定本地本教会的规章制度,规范教会管理;
(六)会同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督促省内教会依法依规制定传道人工资、社会保险、退休等保障制度;
(七)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国际基督徒和教会团体之间的友好交往,增进普世教会间的合作与分享;
(八)本会与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联合举办社会公益及自养性事工。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广东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广东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上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今后的重要工作和方针;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本会与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的关系是分工合作的关系,与该会联合主持召开广东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和其他联席会议。
第九条  广东省基督教代表会议由省内各地基督教会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的分配和产生办法,由上届本会常务委员会和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广东省基督教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广东省基督教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本会常务委员会与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本会加强与省内各地基督教协会、教会的联系,交流经验,协助各地教会研究和处理教会存在的问题。本会的决议,各地基督教协会、教会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会设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总干事1名、委员若干名、常务委员若干名,必要时可推举名誉会长1名。
第十二第  本会委员会委员由广东省基督教代表会议在本届代表中协商选举产生,委员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连选得连任。
第十三条  本会委员会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和职能,对外代表本会。
本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和常务委员;
(二)增补本会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汇报;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和任务;
(五)必要时推举本会名誉会长;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本会与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联合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体委员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由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和常务委员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处理会务。
 常务委员由委员会在本届委员中协商选举产生,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连选得连任。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通过本会年度的工作汇报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召开本会委员会会议;
(三)委任或撤销总干事提名的副总干事;
(四)与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常务委员会协商聘请或解聘广东协和神学院院长,提出神学院董事会董事人选;
(五)会同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任期与本届常务委员会同。
(六)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七)增补或罢免本会委员会委员;
(八)向下一届代表会议提交本届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与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联合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委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内具有较高声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总干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岁。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连选得连任,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与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半年联合召开一次主席、会长联席会议,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研究和决定本会的重要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的职能。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
(二)检查代表会议、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本会总干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教务工作,贯彻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提名副总干事,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委任;
(三)与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秘书长共同主持本会各种重要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海内外捐赠;
(二)信徒奉献;
(三)本会房地产收益;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实行财务民主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本会财务人员调动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会资产属本会所有,任何人不得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更换法人代表前,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1)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2)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会成员,列席本会会务会议、常务委员会、委员会及相关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本会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及财务管理人员履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代表会议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4)对本会负责人、常务委员、委员及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5)向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委员会汇集修改意见,提交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代表会议通过后十五天内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7日广东省基督教第十一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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