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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督教会议制度
 2025-09-25     作者:admin 返回列表
广东省基督教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基督教各项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广东省基督教省、市、区(县)两会(以下简称“各级团体”)、神学院校与堂点场所整体工作部署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民主决策,有效推进基督教中国化广东实践。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基督教三自爱国会章程》、《广东省基督教协会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基督教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各级团体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监事会、委员会、常委会、主席会长联席会、行政办公会、重大事工专题会,神学院校召开的董事会、院务会、院职工会、教务事工会,以及堂点场所组织召开的信徒代表会、堂务管理委员会、同工会、专题事工会等会议。

第三条  广东省基督教各项会议的召开须遵循爱国爱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团结合一;坚持按职权分级管理;坚持有议有决,议必决、决必行。

第四条  会议组织者应当提前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参会人员、会议组织分工等具体内容,向与会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材料准备、会议场地布置等相关筹备工作。

第五条  参会人员应当按时签到参会,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因故不能到会者,须事先向会议组织者办理请假报批手续。

第六条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全身心投入会议各项议程,聚焦所涉议题,充分、坦诚、有序、严肃、精炼地发表意见建议。

第七条  凡重大决策须依规按程序进行表决通过。

第八条  会议决策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决议)。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要(决议)必须由与会人员会签确认。会议纪要(决议)应当按层级管理要求及时分发、上报,同时按规范要求编号存档。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一旦形成,与会人员应当无条件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十条  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保密纪律,在未正式对外公布会议决议前,不得擅自将会议内容和过程以任何形式外泄。

第十一条  会议组织者应当指派专人跟进督办会议决议事项,确保会议决策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第十二条  会议决策与贯彻落实接受所属和上级基督教两会、监事会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广东省基督教两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于2025年9月12日经广东省基督教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即实施,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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