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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摘编(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来源:广东民族宗教(普法微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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